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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基石
发表时间:2025-11-21     阅读次数:     字体:【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监察法是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成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该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彰显了党中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改革必然:监察立法的时代方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里程碑,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从“打虎拍蝇”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构建,实践探索不断积累。然而,原有行政监察体制存在监督对象覆盖不全、职能分散、衔接不畅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需求。2018年《监察法》的出台,通过整合反腐败资源、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形成了“纪律检查+国家监察”双轮驱动的治理格局。2025年6月的修改施行,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规范权力运行,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系统性的法治保障。

体系创新:监察制度的治理格局

《监察法》最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于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通过将6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包括非党员村干部、国企管理人员、基层自治组织人员等,彻底填补了过去行政监察的“空白地带”,真正构建起“广义政府”的监督网络。这一制度设计不仅解决了监督对象碎片化的问题,更通过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机制,实现了党纪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深度融合。例如,2025年修订版明确完善了监察机关派驻制度,强化对金融、能源、民生等重点领域公职人员的监督效能,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法理根基:法治体系的完善路径

《监察法》的制定与修订始终贯穿“权责对等、程序规范、权利保障”的法治原则。一方面,法律赋予监察机关谈话、讯问、搜查等12项调查措施,为惩治职务犯罪提供有力武器;另一方面,通过严格规定审批权限、证据标准、救济程序,防止权力滥用。例如,2025年修订案新增“监察人员履职回避”条款,并细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适用条件,体现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法治精神。同时,《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更加紧密,形成“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闭环链条,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精准发力。

实践路径:监察权力的规范运行

贯彻实施《监察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原则的统一。各级监察机关既要依法用足用好调查权,如对政商勾连、新型腐败等突出问题精准施治,又要严守权力边界,杜绝“灯下黑”。2025年实施的《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监察人员办理案件需全程留痕、集体决策,并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制度愿景:监察体系的发展方向

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挑战,《监察法》制度体系需持续迭代升级。2025年修订版已回应“隐性腐败”“影子股东”等治理难题,但实践中仍需完善配套法规。例如,针对基层监察力量薄弱的问题,可通过立法明确监察专员制度;针对跨境腐败,需深化与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的对接。此外,应注重将“大数据监督”“智慧监察”等技术创新纳入法治框架,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基石,历经实践检验与制度完善,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柱。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唯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以法治思维深化反腐败斗争,方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清正廉洁的法治根基。

来源: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独田乡人民政府

作者:马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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