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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榴 花 红【进机关】楚雄州人大常委会:依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 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发表时间:2023-01-29     阅读次数:     字体:【


依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

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楚雄州人大常委会

基本情况

2017 年州人大常委会机关被命名为州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以来,高度重视巩固和提升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要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嘱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州委“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突出人大特点,扎实推进创建工作,把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人大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法保障民族团结,携手共建美好家园,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之花绽放彝州大地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主要做法

(一)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助力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州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民族委主任委员任副组长,相关委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定期分析研究创建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重要论述,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机关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全过程,确保创建工作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工作主线。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重要论述,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理论学习、“三会一课”和机关道德讲堂等平台相结合的方式,把建设学习型机关与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深入教育引导机关干部职工筑牢“五个认同”“五个维护”“三个离不开”的共同思想基础,全面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指示精神,把民族团结作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生命线,充分融入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利用州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媒体和订阅中国民族报刊等方式,加大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选树宣传了曾先后担任楚雄州州长、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已故老领导普联和这一先进典型,切实增强了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的自豪感、责任感,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机关干部职工中入脑入心。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要实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论述,结合人大工作特点,依法履行人大职能,团结引导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各级人大代表积极为民族地区发展履职尽责。

(二)认真抓好民族立法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民族立法是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也是常委会最重要的工作。州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关于法治楚雄建设的统一部署,围绕州第九次、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今后五年全州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紧扣实施“十四五”规划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工作,充分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立法权,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把全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有效政策措施、良好经验上升为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纳入 5 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先后制定了涉及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医药、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等领域的 14 部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助推彝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立法保障民族医药的继承发展。制定施行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彝医药方面的立法,也是《立法法》修订后根据彝州实际全省第一部变通上位法的单行条例,为楚雄州彝医药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启了有彝州特色的大健康产业发展新空间,拓宽了优势产业的培育渠道,挖掘了富民强州的更大潜力,保障和推进了彝医药和全民健康事业发展,缓解了楚雄州民族地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彝州的发展与完善。立法促进民族教育快速发展。制定施行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强化了彝州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教育的法治保障,使投入不断加大,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的优惠待遇得到落实,全州民族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立法保障民族文化的传承弘扬发展,制定施行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使全州民族地区彝族服饰文化得到了有效传承和合理开发利用,彝族服饰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日益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已成为彝州广大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增收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为十月太阳历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坚定和增强了民族文化自信、文化认同,推动了民族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民族文化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立法助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施行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推动了全州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使其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充分发挥,造福彝州人民。《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施行,有力推进民族地区独特景观保护,民族地区生态保护与旅游业发展得到很好融合。立法改善促进民族地区人居环境。《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的施行,有力推动全州民族地区构建和谐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使民族文化、地域文化、自然环境资源等特色得到保护传承和挖掘。楚雄州的“小切口”立法经验多次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作交流发言,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楚雄州的民族立法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三)强化监督检查,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州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人大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监督形式,着力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民族教育、民族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中央、省、州党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见效,促进全州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顺畅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全州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执法检查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2017 年以来,分别对楚雄州贯彻实施《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楚雄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情况、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情况等进行审议,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行调研,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推进了全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使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得到合法保障。跟踪问效加大政策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持续对民族机动金使用情况、医疗保障、扶贫就业、少数民族教育等工作进行监督,促进了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资金、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决定促进民族地区民生改善。共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 76 个,特别是在关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上,及时作出回应,助推彝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高质量完成州委安排的重点产业、重点工作任务,助推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认真落实州委提出的“加快构建迭代产业体系”“全产业链重塑烟草、有色金属、旅游文化等产业发展优势”的要求,对全州稳定核心烟区、农作物种业、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医疗保障、高等教育等工作,精心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供州委决策参考,得到了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自新一轮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州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挂钩帮扶责任,常委会班子成员主动深入基层,在一线调研指导并帮助解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项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实施派驻机关干部驻村、结对帮扶,盖新房、谋产业,促就业、扶教育等一系列帮助民族地区改善民生的措施、指导 7 个扶贫联系村加快发展,2017 年以来,选派驻村工作队 3 批次 11 人,协调项目资金 1.05亿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产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678 户 3048人实现了高质量脱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注入了强劲动力。常委会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河(湖)长制副总督察长职责,每年不少于 2 次开展专项督察,班子成员积极开展督察。履行“帮县包乡带村”责任,常委会号召全州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在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注重发挥州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全国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多次深入共驻共建的社区指导和帮助解决困难问题。用生动实践展示了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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