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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长期上访户文福荣拿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笑了

新时代民族网讯(冯胜瑜)最近,长期上访户昆明民企老板文福荣一改脸上往日愁云,露出了久违而灿烂的笑容,“六年多了,我终于可以坐飞机、坐高铁了,正常开展公司业务了。”文福荣动情地说。

家住昆明市盘龙区清水木华园的文福荣在自家客厅拿着不久前送达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0102民监3号,对来访的人员说,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自我革命,有错必纠,依法纠正了六年前错误判决,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法院的具有体现,是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让弱势群体拥有更多法治获得感的具体体现。我非常感谢!

文福荣介绍说,2019年的一天,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找上门,要执行和查封我的财产,我方知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原告)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我是被告,我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我败。2年前,法院曾联系我,但通话仅4秒,未明涉诉,此后我电话一直畅通。无人告知。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对涉诉方的告知义务,致案件程序违法。

审判不过程中,公然未查明借贷关系中最基本的钱款去向即判案,在银行“套路贷”后,法院个别法官再助纣为虐——原告招行昆明分行起诉我的依据是我在该行办理的460万元授信。而事实是:2009年,在该行工作人员游说下,我成为该行客户,持其金葵花卡,月缴管理费1800元。2012年3月,该行客服部经理李某,上门请求帮忙,让我开设企业62个员工工资卡、办理信用卡。不久又称贷款任务完不成,再次请我“帮忙”贷款,我表示“不缺钱,不用贷款”,李某说“办个授信,以后需要贷款时方便”。在其蛊惑下,我同意办授信。后,我按他的要求签署了银行阴阳合同,其时该行格式合同诸多空白,我提出质疑,李某说只是走个流程,相关内容要经过银行领导批准,我本着对银行的信任,未深究,此外,还签署了配套的抵押协议等。后来我获知,我在该行有460万元个人授信。但涉案的协议、合同,该行多处假冒我签名,格式合同文本中明确应由我填写的部分银行也自行填写,且在关键处改动,无签注、手印。

银行授信最终成所谓的贷款,原因是银行“内鬼”李某包装了3家企业,连同我已办结的授信,成功完成了“套路贷”,对银行“套路贷”全程我是完全不知情的。涉案材料虚假,肉眼可见(如,同一人签字前后明显不一、合同关键处改动无签注与手印、股东会决议无股东签名等等),而法官公然不察或故意不察。2012年6月6日,在我不知情下,第三方傲城天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傲城天景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我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决议文本明显虚假,股东会无召集和主持人,股东签字、指模处为空白,第三方傲城天景公司和第四方昆明动漫之都投资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文书上加盖公章;同月同日,同样在我不知情下,傲城天景公司委托我与招行昆明分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月8日,同样在我不知情下,傲城天景公司出具我月均收入20万元的证明;此外,傲城天景公司还与第五方云南鑫璇珠宝玉石公司(下简称珠宝玉石公司)签订了所谓的《珠宝产品购货合同》,此合同企图证实合同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李某仍利用职务之便,玩“狸猫换太子”游戏,行职务犯罪之实,非法处置前述材料后,完成银行“套路贷”。同月21日,“贷款”460万入账(实际为我自已的钱转给自己,银行自行操作),同日,该款全额转入珠宝玉石公司账户(银行自行操作);次日(即同月22日),公然就还款了,是用我的钱还的款(银行自行操作),“贷款”使用仅1天;22日当天,竟然又“贷款”了;最后一次转款给珠宝公司,珠宝公司法人已欠款跑路,此款客观上助其不良。这些情节明显有违常情常理常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招行昆明分行提供的内部资料,第三、四、五方所盖公章全部系伪造,股东会决议系伪造,任职文件系伪造,涉我收入证明等均系伪造。特别重要的是:我与珠宝玉石公司无合同关系,若有,系伪造无疑;我从未签字授权银行方面从我账户向包括珠宝玉石公司在内的任何公司划款。“借贷”关系钱款不明,法官公然判案,显属枉法,且故意明显。

执行法官找上门后,我费尽周折找到涉案“套路贷”相关材料。我找到五华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了解事实后,认为案子可疑,叫来银行方面人员,约定我交50万元保证金,可以解除失信、解封账户房产车辆。我东拼西凑,交50万元到法院,不但失信、解封账户房产车辆未解除。去追问时,还解释说:是法院工作人员“失误”,误将50万元划入银行。又称,银行不盖章,法院无法解封。我找银行,对方一句话“法院已判决,拿钱来”。让我欲哭无泪。

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公平正义,国之基址!

经过千辛万苦的搜集补充证据资料,五华区法院认真剖析,抽丝剥茧,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对本院(2016)云0102民初8411号民事案件进行了纠错,《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0102民监3号决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7条第九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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