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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两判尺度不一 税费重复追偿引争议 —— 女企业家深陷系列诉讼难题
发表时间:2026-07-23     阅读次数:     字体:【

云南昆明讯 在云南昆明工程建设领域,嵩明县政协委员、县女企业家协会会长李自蕊凭借诚信经营、踏实实干、热心公益,深耕行业数十年,赢得市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一直以来,她恪守商业底线、合法合规经营,深耕基建工程领域,兢兢业业稳步发展。然而一场毫无征兆的连环民事诉讼,彻底打乱了其正常经营与生活。

李自蕊个人照片李自蕊

据李自蕊反映,自己从业数十年诚信立身、履约尽责,未曾想遭遇本地企业昆明杨林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林建工)发起多起诉讼,她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判尺度存在偏差、事实认定存在片面之处、证据采信标准不一,对方提交存在争议的证据,结合多项审理程序问题,最终产生近百万元债务相关诉求,致使个人及家庭身心承压、经营受阻,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工程全额结算无纠纷 四年后突遭追偿诉求

据记者调查核实,案涉工程为 “昆明恒大文化旅游城首期现有水井供电及输水工程”,由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2019年7月3日,杨林建工成功中标。中标后,该公司无意自行施工,于2019年8月28 日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李自蕊。

项目施工期间,全部人工、机械、材料、资金均由李自蕊全额垫资投入,她全程组织技术团队施工、把控工程质量,保质保量推进项目建设。2020年4月30日,案涉工程顺利竣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工程施工任务全部完成。2021年3月17日,双方完成最终一次性结算。

杨林建工从项目商票回款中,自行扣除双方约定的全部税费、管理费共计 106408.84元后,向李自蕊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551000元。至此,案涉工程款项、税费、管理费、票据相关费用全部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彻底终止。

李自蕊表示,双方已提前代扣全部税费,杨林建工后续再次主张税金赔偿,属于重复追责,她对此存在重大异议。

令李自蕊难以认同的是,在双方结算完毕、无任何纠纷长达四年后,2025年6月19日、6月23日,杨林建工突然接连发起两场民事诉讼,以委托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自蕊及其丈夫李建,主张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损失 864227.84 元;代缴增值税 200000.22 元、税款滞纳金 80272.91 元,李自蕊认为该起诉行为意在转嫁企业自身经营涉税相关风险。


两级法院部分事实认定存在分歧 高院再审裁定驳回维权申请

两场关联案件历经基层、中院、高院三级审理,李自蕊称两案裁判结果前后矛盾、事实认定片面,存在证据采信失衡、法律适用存疑、审理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

在(2025)云 0127 民初 2974 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林建工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全部驳回其诉讼请求,明确认定其主张的损失与李自蕊、李建无因果关系。

但在关联的(2025)云 0127 民初 2982 号税费税票追偿纠纷案件中,同一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判令李自蕊、李建承担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60% 的赔偿责任。

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作出(2025)云 01 民终 10240 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判,未采纳李自蕊一方提出的事实、法律及程序相关异议。

当事人继续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纠正裁判偏差,最终省高院以(2026)云 01 民申 891 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维权渠道受阻。


案件核心事实清晰 涉税责任依法归属杨林建工

结合案件完整证据链及行业规范、法律规定,李自蕊认为案涉税费追责主体、过错责任清晰明确,杨林建工本次起诉属于主张本已结清的债权、转嫁自身财税管理产生的成本。

其一,案涉工程全套合规流程、经营权责均归属杨林建工。案涉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工程款收取、税务申报、发票认证抵扣、税控设备管理、财务做账报税,全程由杨林建工独立操作、全权管控。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收益、涉税风险、纳税义务由企业法人自行承担。李自蕊仅为实际垫资施工人,只负责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调度,不参与企业经营、税务操作、发票抵扣,不掌控财税设备,不享有企业经营收益,依法无需承担企业涉税处罚及滞纳金责任。

其二,双方终局结算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早已消灭。2021年3月的转账流水、结算记录清晰证实,双方已对案涉工程所有税费、票据、管理费、工程款完成一次性兜底结算,杨林建工自主处置,李自蕊自愿接受合同终止。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四年无争议的客观事实,足以印证双方无任何遗留债权债务,杨林建工时隔四年再次追偿,属于重复主张款项。

其三,税务追责根源为杨林建工自身财税管理问题。税务机关核查,杨林建工自行向税务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明确显示,本次企业所得税补缴、滞纳金加收,完全源于杨林建工自身账册混乱、发票四流不一致、违规税前抵扣等财税管理行为。所有发票认证、税款抵扣操作均由杨林建工完成,其独自享受税款抵扣红利,李自蕊认为相关涉税责任不应转嫁给自然人施工人。


原审裁判存在多重争议点 当事人对事实法律认定存在异议

纵观三级审理全过程,李自蕊表示,杨林建工在诉讼中未完整披露工程全程由其管控、税费已提前代扣结清、自身违规抵扣发票等关键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充分采信全套结算、备案证据,最终判决自然人承担企业所得税相关损失。 此后四年时间里,杨林建工从未就税费、票据、损失等事宜向李自蕊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李自蕊提出,案涉裁判存在事实推定主观化、证据采信标准不一、法律适用匹配度不足、审理程序存在多处瑕疵等问题。

一是无充分依据推定法律关系,混淆转包与挂靠法定边界。根据住建部规章及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转包与挂靠有明确法定区分标准。本案全套工程备案合同、招投标资料、收款凭证、发包方存档资料,均明确总承包主体为杨林建工,无任何挂靠备案记录。但原审法院仅依据杨林建工单方制作、无双方完整合意佐证的《施工责任书》,认定双方为挂靠关系,适用挂靠无效责任条款作出裁判,李自蕊认为基础法律关系认定存在偏差。

二是未采信核心结清证据,认定已消灭债权。当事人已当庭提交 2021 年全额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凭证,足以证明案涉税费、款项已全部结清,债权债务依法终止。但两级法院未采信该组抗辩证据,无视四年无争议的客观事实,判决当事人承担税费赔偿责任,存在重复追责情形。

三是过错认定逻辑存在偏差,责任比例划分缺少规范支撑。案涉税务处罚、滞纳金产生的全部诱因,均为杨林建工财税操作导致,无任何证据证明李自蕊存在涉税过错、参与违规操作、从中不当获利。原审法院仅以 “实际施工人” 身份为由,划分 6:4 责任比例,判令自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比例无税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明确依据。

四是孤证定案、证据采信标准不一。全案无任何聊天记录、签字单据、交接凭证、确认单据等直接证据指向李自蕊涉税违规,仅有第三方建材公司虚开发票的间接线索,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但法院采信杨林建工单方口头陈述、单方材料,未充分审查当事人全套抗辩证据,多次驳回当事人调取卷宗的申请。

五是混淆税种,采信存在疑点的垫付主张。杨林建工起诉之初主张追偿增值税损失,庭审中双方对完税凭证、税种适用产生争议后,原审法院未区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差异,采信对方提出的垫付税费相关主张。


庭审程序多处存在瑕疵 当事人称自身诉讼权利受到限制

除实体裁判相关争议外,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流程存在多处与程序规范不符的情形,当事人质证、取证、辩论相关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第一,当庭口头变更核心诉请,一审直接审理、二审未纠正。杨林建工原起诉案由、诉讼请求均为增值税损失追偿,庭审质证中变更诉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未重新分配举证期限、未依法向被告释明,仅以口头方式将诉请变更为企业所得税追偿。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核心诉讼标的变更应当书面申请并重新分配举证权利,李自蕊认为一审直接审理变更后的诉求、二审未予以纠正,程序存在瑕疵。

第二,庭审音视频、书面笔录留存不完整。本案完整庭审时长约 180 分钟,但法院归档留存的庭审录音录像仅 70 余分钟,当庭变更诉请、证据质证、当事人抗辩、法律辩论等内容未完整留存;书面庭审笔录删减当事人抗辩意见,原始庭审记录未能完整归档。

第三,采信未当庭质证的单方材料作为裁判依据。杨林建工庭审结束后单方提交的代理词、质证意见,未当庭出示、未组织双方质证、未送达当事人答辩,一审法院直接引用该材料作为裁判说理依据,与证据质证法定程序不符。

第四,财产保全冻结医保及生活账户。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杨林建工申请,冻结李自蕊李建夫妻医保及基本生活账户。当事人主动提供足额房产、存款作为反担保,符合法定解封条件,但解封申请未获准许,持续冻结账户对二人就医、日常保障造成影响。

第五,卷宗查阅存在阻碍。案件归档后,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完整卷宗材料及原始庭审音视频用于上诉、再审,查阅流程存在多重阻碍,难以完整调取案卷证据。

第六,当事人提交线索未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一审、二审审理期间,李自蕊多次书面提交杨林建工变造完税凭证、隐瞒债务结清事实、涉税相关线索,审理法院未开展核查,也未向公安、税务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第七,二审审理存在多项流程问题。二审驳回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文书未载明不予调取的法定依据;未组织完税凭证、备案合同原件当庭核对;裁判文书未回应当事人四项核心上诉理由;举证责任划分存在偏差,要求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


当事人对杨林建工诉讼行为存在重大异议

结合全案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自蕊表示,杨林建工本次系列诉讼行为存在多项疑点:一是提交存在争议的完税凭证,混淆税种差异,主张税费垫付损失;二是未完整披露 2021 年全额结算、债务终止的客观事实,主张已结清债权;三是单方陈述双方为挂靠法律关系,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两级法院;四是企业自身存在发票抵扣操作,通过诉讼要求自然人承担涉税成本;五是追加无出资、无收益、无过错的当事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六是未完整提交项目官方备案卷宗,选择性提交诉讼证据。

法律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本案承办法官长期处理建设工程、涉税纠纷,熟悉建工法规、税法、民事诉讼程序等相关规定。李自蕊认为该案多项裁判处理方式与法律条文、客观事实存在出入,相关审理行为造成自身 70 余万元经济损失,案件审理结果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希望相关问题能够得到核查纠正。

当事人依法申请检察监督 期盼统一裁判尺度

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实体、程序相关异议均未得到采纳,自身合法权益持续受损。目前,李自蕊李建夫妻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提交全套案件证据、庭审记录、相关线索材料,恳请检察机关核查案件完整事实,对生效裁判开展法律监督,厘清工程税费权责划分,妥善化解双方纠纷,维护民营经营者合法权益。(完)( 冯胜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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